資本利得稅是對股民炒股全年實際凈賺部分(當年虧損允許從當年盈利中直接沖銷)征繳的一種特殊所得稅。它與個人所得稅互補、單列。當然,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qū)將資本利得稅并入個人所得稅中統(tǒng)一征繳,而不是單獨開征。也就是說,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或地區(qū)的股市要么單獨開征了資本利得稅,要么將它并入個人所得稅統(tǒng)一征繳。不過,時至今日,我國對炒股所得既未開征個人所得稅,也未開征資本利得稅。我國稅制改革勢在必行!
眾所周知,在當今世界各地股市稅制設計中,股票交易印花稅基本上已不見蹤影,取而代之的則是資本利得稅,這是大勢所趨。尤其是在世界主要股市,基本上都構建了以資本利得稅為主體的股市稅制體系。
以英、美股市稅制為例,目前美國對股市投資者主要征繳兩類稅:一是資本利得稅;二是紅利稅。而英國的股市稅制則相對較重,它對股市投資者主要征繳三類稅:一是資本利得稅;二是紅利稅;三是印花稅(只在買入股票時單邊繳付,稅率為5‰)。
目前,我國股市稅制仍以印花稅為主體,并同時征繳紅利稅。8年前,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從買賣雙邊合計繳付6‰(雙邊各繳3‰)下調(diào)為只由賣方單邊繳付1‰。8年來,這一稅率沒有再作任何調(diào)整,這已不同于此前最長兩、三年必須進行一次調(diào)整的做法。雖然A股現(xiàn)行印花稅的稅負較過去下降了5倍!但由于A股市場是典型的“散戶市”結(jié)構,投資者交易頻繁,股票換手率畸高,更重要的是,90%股民炒股總是虧損的,而股票交易印花稅則不論炒股賺賠,都得納稅,很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相反,對于少數(shù)牛散和莊家來講,他們通過資金優(yōu)勢和信息優(yōu)勢能夠從炒股中謀取暴利,比方,有的牛散兩個月炒股可凈賺2億元,卻不用繳納一分錢的利得稅,這不利于“均貧富”,而且對其他股權投資者也是不公平的。
事實上,印花稅的稅賦是遠大于資本利得稅的,尤其對于中小股民而言更是如此。然而,一直以來,人們總是存在一個誤解,他們認為資本利得稅很可怕!其實不然。
資本利得稅只對個人全年炒股已實現(xiàn)的凈所得(并從中扣除全年炒股虧損部分)征繳的一種特殊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對小股民或小散戶設置了雙重制度保護:其一,通過設置稅收豁免額(比方,起征點、免征額),可以讓眾多中小散戶完全免稅;其二,不僅當年炒股虧損可以從當年炒股盈利中進行沖減,而且以往各年炒股虧損也可有限額、有限期地從以后各年炒股凈所得中進行相應抵扣。這就是實質(zhì)性的炒股虧損“退稅”!據(jù)此,可以斷定:國家在小股民身上不僅收不到稅金,而且還要倒貼股民(這叫炒股補貼)。
如果真有90%的股民炒股總是虧損的,那么,這就意味著90%的股民不用繳納一分錢的資本利得稅,相反,少數(shù)(10%)炒股暴賺的牛散或莊家就要繳納相當可觀的資本利得稅。這既是制度設計上的“均分富”,也是對90%股民炒股虧損的制度照顧。
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稅率安排上,十分人性化,并具有很明顯的“均貧富”功能。一般地,資本利得稅的稅率都是超額累進稅率,炒股賺錢越多,則適用稅率越高;炒股賺錢越少,則適用稅率越低。這有利于對大資金或有錢人多征稅,以均貧富。此外,它還規(guī)定有兩類優(yōu)惠措施:
例如,英國的股票資本利得稅,在2007——2008年這一納稅年度(2007年4月6日——2008年4月5日)的豁免額為9200英鎊。因此,英國股票資本利得稅的計稅基數(shù)=納稅年度股票買賣所得-股票投資年度損失-年度豁免額。根據(jù)計稅基數(shù)的高低,超額累進稅率分別定為10%、20%、40%三檔。不過,英國股票資本利得稅沒有設置“持股期”長短的優(yōu)惠措施。
但是,美國對持股期長短有稅率上的優(yōu)惠,比方,對持股期超過一年的資本所得,可以減半征收,或是采用更低稅率征收。這樣,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能有效地抑制短炒與過度投機。
美國將持股期超過一年的資本所得被界定為“長期資本所得”;反之,被界定為“短期資本所得”,二者在稅率優(yōu)惠上存在較大差異。
美國短期資本利得稅稅率,根據(jù)炒股所得額的多少,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為6個檔次的稅級,它們的適用稅率分別為:10%、15%、25%、28%、33%、35%。
美國長期資本利得稅稅率,仍然根據(jù)炒股所得額的多少,但按普通利得稅率給予優(yōu)惠,分別定為兩檔優(yōu)惠稅率:當長期資本所得分別介于普通利得稅稅率前兩檔(10%、15%)時,則統(tǒng)一給予優(yōu)惠稅率5%征繳資本利得稅;當長期資本所得分別介于普通利得稅稅率后四檔(25%、28%、33%、35%)時,則統(tǒng)一給予優(yōu)惠稅率15%征繳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是在居民財產(chǎn)性收入大幅增長、社會貧富懸殊加劇的基礎上開征的一類“富人稅”,它與個人所得稅、遺產(chǎn)稅、財產(chǎn)贈予稅是并列的,它們都具有“均貧富”的作用。在國外,開征資本利得稅,至少有以下三大動機和作用:
(1)各類所得在稅收待遇上應該一視同仁。在國外,工薪所得與非工薪所得都是必須繳納利得稅的。其中,非工薪所得包括炒房所得、炒股所得、炒金所得、收藏品買賣所得、利息、紅利、稿費、博彩中獎及其他一次性所得等。因此,從稅收公平角度講,炒股所得也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這是一個純粹的稅收政策問題。
(2)資本利得稅具有最顯著的“均貧富”效應。由于資本利得稅直接針對炒股凈所得來征稅,因此,炒股賺得越多,所需繳稅就越多。同時,由于資本利得稅一般設定起征點或免征額等稅收豁免條件,而且按炒股者的“全年家庭總收入”高低來確定不同檔次的差別稅率,因此,當年家庭總收入越高,炒股所得征稅時則采用的稅率就會越高。顯然,資本利得稅具有十分重要的“均貧富”作用。
因為炒股的資本利得稅只對“年度炒股凈所得”(=股票總賣價-股票總買價-買股時的傭金及相關費用-賣股時的傭金及相關費用)征稅,也就是說,資本利得稅的課稅對象只是年度“賺”、“虧”相抵后的凈利潤額,因此,其稅負實際上主要集中在股市中的“強勢”大戶或機構及暴利者身上,對廣大普通中小投資者并無太大影響。
(3)資本利得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炒及過度投機。資本利得稅按照投資期長短不同,將投資買賣所得區(qū)分為兩類性質(zhì)不同的資本所得:即短期資本所得(如股票持有期不超過1年)與長期資本所得(如股票持有期超過1年),進而依此設定不同水平的稅率檔次,并給予長期投資以優(yōu)惠的稅率,這樣,可以起到鼓勵長期投資、抑制市場過度投機的重大作用。這便是一種有力的經(jīng)濟杠桿。
總而言之,在股市稅制體系的設置上,由于印花稅存在諸多的弊端和局限性,而且整體稅負要遠大于資本利得稅。因此,股票交易印花稅已無資格成為股市稅制的主體稅種,充其量,它只是一個輔助性稅種,當然,最好是廢除股票交易印花稅,并盡開征資本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