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1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統一稅收政策,規(guī)范征收管理,現將我省房產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確認問題
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租金全額計算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費、電費和物業(yè)管理費等費用的,在計算繳納房產稅時,對按照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證明其確已交費的部分可給予扣除。
二、關于各類商品交易市場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問題
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出租攤位、柜臺等的,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轉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轉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繳納房產稅。
四、關于居民個人利用私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居民個人利用私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凡其“三證”(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產權證、戶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資房產的合伙人)的,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不能提供“三證”或“三證”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計算繳納房產稅。
五、關于出租房屋房產稅租金標準的核定問題
各市、縣稅務局要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依據城市規(guī)模、經濟發(fā)展狀況、地價水平以及地段繁榮程度等因素,定期調整并合理確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產稅核定租金標準,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對于明顯低于本地段核定標準的協議載明租金,要實行核定征收。
六、關于出租房屋房產稅的納稅期限問題
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繳納房產稅。
七、關于房產稅稅源管理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換發(fā)稅務登記證和全省征管信息化對稅源管理的要求,對房產稅各類納稅人的納稅信息逐一審核登記。納稅人應填寫《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統計表》,自有房屋的納稅人應報送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購房發(fā)票等房產原值或評估值證明復印件、房屋租賃協議書復印件、符合房產稅免稅條件的有關資料復印件;承租房屋的納稅人報送房屋租賃協議、租賃發(fā)票復印件、出租人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主管務機關要將納稅人的納稅登記信息和稅源普查信息進行檔案管理。
八、關于加強部門配合問題
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配合,加強協作,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納稅信息共享制度。要及時掌握當地政府確定并對社會公布的各級別土地與住房交易平均價格信息和房產、土地、規(guī)劃、發(fā)改委等部門提供的房地產納稅信息,并將獲取的信息與主管稅務機關掌握的稅源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和分析,實行動態(tài)管理。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20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