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長沙8月2日電(記者譚暢、陳文廣)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9日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鄒和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0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贓款501.690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鄒和平利用擔任省交通廳(2009年更名為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職務(wù)之便,在高速公路土建、綠化等工程項目招投標、保險業(yè)務(wù)招投標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子鄒穎(另案處理)共同非法收受朱某、孫某、湖南某運輸公司等16個單位或個人賄賂共計2147.2538萬元,其中已收受501.6902萬元,另有1645.5636萬元因案發(fā)而未實際收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鄒和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單獨或伙同近親屬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47.2538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有1645.5636萬元的受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該部分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受賄犯罪中,鄒和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鄒和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